通过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流程是:
第一步,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①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②有效身份证件;③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第二步,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三步,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为冷静期,期间任何一方随时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第四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第五步,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要求的,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离婚登记,发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