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向银行办理贷款后,银行通过两种方式放款给客户,分别是“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对于支付方式的选择我们老百姓一般不用做选择,而是银行提前设好的规则,客户经理自己会核对这些信息。
(一)受托支付的界定
信贷是银行的基础业务,同时也是银行信用风险隐患的源头。受托支付是银行加强信贷资金流向管理,有效防范信贷资金被挪用风险的重要工具。
那什么是受托支付呢?
受托支付,又称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银行为了降低贷款被挪用风险,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或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贷款发放流程。
例如,老百姓(专业术语叫借款人)去银行办理住房贷款,银行为了降低借款人信用风险,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发放贷款,银行信贷审核通过后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开发商(一手房)或其他卖方(二手房)。
又如,某银行向某企业发放固定资产贷款500万元,支付方式为定向受托支付,支付对象为某建筑单位。银行贷款审批通过后,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及付款委托书,将贷款资金通过受托支付方式转至某工程建设集团账户,贷款资金受托支付履行完毕。
不过,受托支付在操作中,还有个小细节需要注意。贷款银行在同意借款人的申请后,一般首先会把资金发放至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处开立的贷款专户(实践中,该账户可能是银行为借款人开立的内部户,而不是一般的银行结算账户),然后在一定期限内从贷款专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的银行账户。
关于受托支付期限,2009年《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贷款银行原则上在贷款发放当天(且最迟不晚于下一个工作日)完成受托支付,该时限规定通常将难以满足借款人的前述需求。新修订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将固定资产贷款的受托支付时限原则上规定为五个工作日(且最长放宽至十个工作日),并明确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可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具体的支付时限。调整后的受托支付时限规定,赋予借贷双方较大的灵活度,有利于借款人合理安排贷款资金的发放时点和对外支付时点。
(二)自主支付
1.受托支付与自主支付的适用范围
与受托支付相对应的支付方式,是“自主支付”。自主支付,又称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2.自主支付下资金流向的监控
无论是受托支付还是自主支付,银行均要对贷款资金的流向和用途进行严格监督管控,防止资金被挪用的风险。因此,即使是借款人自主支付,也不是说借款人可以不受贷款合同约束,自由支配贷款资金。银行根据借款合同将已审批的贷款资金直接转入借款人专用账户后,仍要对借款人使用贷款资金的情况进行监控。
从近年来银行监管处罚案例来看,针对自主支付资金用途和流向银行监控不力的问题比较突出。例如,对30万元以下可以采取自主支付的小额消费贷款,银行在信贷审批环节,对借款客户提供的用途证明材料真实性审查不严;在贷后管理阶段,未能有效跟踪贷款资金流向,导致贷款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
(三)选择哪种支付方式
至于具体贷款合同应适用哪种支付方式,则需要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以及信用状况以及贷款业务品种、贷款金额等因素,合理确定。
例如,根据新版三个办法,对于固定资产贷款,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对于流动资金贷款,支付对象明确且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对于个人贷款,单次提款金额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个人消费贷款,以及单次提款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个人经营贷款,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四)新版三个办法
2024年2月2日,国家金管总局发布经修订后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统称“新版三个办法”),新版三个办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将同时废止。新版三个办法对贷款受托支付相关要求进行了调整,例如,调整优化受托支付金额标准,适度延长受托支付时限要求,提升受托支付灵活性等。
比较“新版三个办法”与“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新版三个办法延续了“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设定的“单一交易对象”和“单笔支付”的基本框架,但其中《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取消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的“项目总投资5%”的受托支付金额标准,且《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将受托支付的固定金额标准统一调整至1000万元人民币。
新版三个办法优化调整受托支付金额标准,是适应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它扩大了借款人自主支付的适用空间,借款人对贷款资金的使用因此也有了更大的灵活性和自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