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严厉的处罚力度表明了法律对于此类犯罪坚决打击的态度,但在相关条款后面也同时指出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来说,满足以下条件的收买方,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1.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被买妇女的意愿”,是指被买妇女以各种方式向收买人提出的愿望或者要求。
“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是指收买人提供路费或者交通工具,也包括不提任何要求,而让被买妇女返回其原居住地。
“原居住地”一般是指被买妇女被拐卖、绑架前的居住地。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有的妇女是在外出时遭到拐卖、绑架的,即“拐出地”和原居住地不一致。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收买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将其送到被“拐出地”的,也应视为被买妇女返回原居住地。
还有的妇女要求到自己的亲友家,这种情况下也应视为被买妇女返回了原居住地。
除此之外,如果被买妇女自愿留在当地,并经查证属实的,也应视为收买人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
2. 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行为”,是指收买人对被买儿童进行打骂、冻饿、禁闭等,在精神和肉体上对被害儿童进行摧残的行为。
“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是指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害人家属对被买儿童进行解救时,收买人未采取任何方法阻止、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害儿童家属的解救工作。

之所以会有这样的“宽大”之处,一方面是出于对买家的“善意”考量,一般会选择收买孩子的,都是没有子女的家庭,并将收买的孩子妥善抚养、视如己出,这样的买方家庭最后的结果通常是“人财两空”。
另一方面,也充分考虑了被拐儿童的解救问题,希望通过减轻或者免于处罚,让买方家庭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以便让被拐的孩子能够早日回归亲生父母的身边。
所以,在各地司法实践中,收买被拐儿童的买家往往可以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但也有个别买家,在收买了被拐儿童之后,没有自行抚养,而是转手再次进行买卖了,对于存在这样行为的买家,无论是出于什么原因和目的,只要又出卖被害儿童,就构成拐卖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又出卖”,是指行为人同时具有收买和出卖两种行为。
当然,法律法规是打击犯罪行为,给犯罪分子以警示作用的,想要妇女、儿童远离不法侵害,免于被拐的不幸遭遇,除了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严格打击相关犯罪之外,防微杜渐,提升相关人员的防范意识,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也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