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一般事故:是指生产安全事故划分等级中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最低的事故。
依据:
《 安全生产法》
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下限值规定:
《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通知》安监总调度[2007]120号:对一般事故的调度统计报告等级进行了细化,一般事故等级:
1.一次造成1~2人死亡;
2.一次造成1~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诊断为“毒)
3.一次造成100万元~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总结:重伤、死亡、100万可能会被立案
重伤判定标准:
根 据《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和《企业职 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判断是否 构成重伤情形。
一般安全事故处罚力度也挺大的,即罚单位又罚个人。 具体参考最新的:《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范》。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 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事故发生单位 主要负责人 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 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20%至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至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5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50%的罚款。
依据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