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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场外配资杠杆(“场外配资”的认定综述)

时间:2025-01-09 08:30:09


“场外配资”是指场外配资指不具备证券融资业务资质的机构或个人向投资者出借资金,组织投资者在特定证券账户上使用借用资金及保证金进行股票交易,并收取利息、费用或收益分成。场外配资是自从中国重新有了股市交易以后,就开始存在,只是在2015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开始进入证券监管视野,开始成为证券监管实务与法律实务中的重要名词,场外配资主要针对概念为“场内配资”证券市场内,具有资质的券商为投资者提供的融资融券业务。“融资融券”业务的主要监管规则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其中特别是对业务许可进行了专门规定。从而我们可以认为未取得业务许可进行任何融资融券以及相关变相行为均为“场外配资”。

根据“场外配资”的运行方式可以具体分为以下类型:其一、单账户配资方式,即:配资人将保证金打入配资公司设立的个人账户,资金方按照一定比例将资金打入个人账户进行操作;其二、两融账户绕标模式,即:出资人开立两融账户,进行融资融券业务,在开立前进行夹层即由融资人变相扩大出资人的基数;其三、信托方式,与两融账户绕标方式类似,其中有一个夹心层,将出资人作为劣后受偿人;其四、走香港通道模式,内地出资人在香港券商设立账户,打入保证金后,将账户让给配资人操作,通过沪股通或深股通进行操作;其五、根据最新审判实践,出现的私募“FOF基金”形式,主要方式为:配资方的配资通过“FOF基金投资的方式进入用资方账户;

对于“场外配资”的民事纠纷,主要表现形式为:民间借贷、委托理财、投资顾问合同、融资融券合同、信托合同等纠纷方式进入民事审判领域,对于这些合同纠纷需要按照“九民纪要” 精神加以处理:其中主要要点为:

其一、合同效力,需要依据《证券法》142条、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依法认定为相关合同无效;其二、对于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场外配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投资人向其支付约定的利息和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分享投资人因使用配资所产生的收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投资人以其因使用配资导致投资损失为由请求配资方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用资人能够证明因配资方采取更改密码等方式控制账户使得用资人无法及时平仓止损,并据此请求配资方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用资人能够证明配资合同是因配资方招揽、劝诱而订立,请求配资方赔偿其全部或者部分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配资方招揽、劝诱行为的方式、对用资人的实际影响、用资人自身的投资经历、风险判断和承受能力等因素,判决配资方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把握的“场外配资”的识别,需要识别配资方的主要诉求是否固定收取或按比例收取利息及管理费,并将买入股票及保证金作出让与担保,是否设定警戒线和平仓线,配资方是否有权在资产市值达到平仓线后强制卖出股票以偿本付息;通过以上特征加以识别,从而与其他合同权利义务进行比对。

“场外配资”一般可以涉及到以下形式责任,主要罪名为非法经营罪,需要按照相关犯罪的构成与案件事实进行比对;非法经营罪的认定应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与《刑法》225条加以认定,追诉标准按照《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按照数额30万元以上执行;实践中,根据案件事实,可能按照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刑法第182条)、有价证券诈骗罪(刑法第197条)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