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出差规定
第一条 目的
为统一、规范管理员工因公出差,其差旅事宜有章可依,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人员及本公司安排的有协作关系之人员出差的各级员工。
第三条 名词解释:
(一)国内短途出差:指因公往返本市或其他省市各级机关,单程60公里以内,并于当日回公司;
(二)国内短期出差:指因公跨越公司所在地,出差时间在3日以内;
(三)国内长期出差:指因公跨越公司所在地,出差时间在3日以上。
(四)国外出差:是指公司因业务需要,需赴国外洽公、学习、受训或其他业务需要者。
第四条 员工因公出差的具体期限视实际工作需要而定,限定日期呈请总经理核准后行之。
第五条 出差员工应于出发前,依式填写规定的表格(《短程出差申请单》或《国内外出差申请单》),通知负责部门登记,如情形特殊事前来不及办理时,应及时补填表格,送交登记。
第六条 出差员工在出差前须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考勤登记。
第七条 员工出差前,需按实际需要预借旅费,预借款额,请总经理核准后暂付。
第八条 员工出差期间,因工作需要提前回公司复职,于当日到人力资源部销假。
第九条 员工出差期间,如因工作需要而延长出差时限的,须报请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因生病或因紧急事故无法预期返回工作岗位者,应提供医院证明或紧急事故相关证明予人事单位以凭办请假延期及报支手续。
第十条 员工在本市及郊区或其他同日可往返的出差,按实支给交通费及午餐费。
第十一条 员工出差的膳食、住宿、杂费按下列标准核发
A.主管级:每日120元;
B.一般级:每日100元。
第十二条 出差期间因公支出的下列费用,准予按实报销,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乘坐计程车原则上应取得汽车公司开具的统一发票,无法取得者由出差人员出具凭单为凭;
(二)电话费应取具电信局的收据为凭;
(三)因公宴客的费用,应取具统一发票或贴足印花的正式收据为凭。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销差后,应于3日内依差旅费报销标准规定详细填写出《差旅费报销单》,并检附相关凭证,交人力资源部门附出差申请单,呈权责主管核准。
第十四条 公司员工因参加教育训练、讲习、研讨会等事宜出差后仅得报销交通、住宿、膳食及其他公费。
第十五条 其他事项
(一)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不得有危害国家法纪及本公司利益之事,如有违犯法纪或公司规定之情况,依公司规章办理,其所产生后果由出差者本人自行承担。
(二)出差人员如有违反规定虚报差旅费之事,一经发现,查证属实者,除虚报部分不予报销并追回已报销部分外,并依公司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附则
本制度属于管理制度,经行政管理部审议后,呈请总经理签核后公告实施;修改、废止时亦同。